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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事端规模
货品在货运公司铁路运送过程中发作火灾、被盗、丢掉、损坏、蜕变、污染等状况,给货品形成丢掉及误运送、误交给等严峻处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端。
(二)货运事端处理
发作或发现货运事端时,车站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载,记载有关状况。邮寄人安排装车,收货人安排卸车的货品,交接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品有丢掉或依据有关规则,需作证明时,应编制普通记载。
货品发作损坏或部分丢掉,不能判明事端发作原因或损坏程度时,承运人与收货人或邮寄人洽谈,也可约请判定人进行判定,判定成果编制货运事端判定书。
在货品运送过程中,如发现违背政府法则,危及运送安全等状况,承运人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将处理成果编制记载,随运送收据递送到站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状况,当即告诉车站转达邮寄人或收货人处理。
货运事端发作后,处理单位告诉有关各方安排调查剖析,断定货品丢掉事端原因和事端职责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则做出补偿处理。
(三)货运事端职责区分
承运人自承运货品时起至将货品交给时止,对货品发作的灭失、缺少、蜕变、污染、损坏承当补偿职责,但下列原因形成的丢掉,承运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1.不可抗力;
2.货品自身天然特点、合理损耗;
3.邮寄人、收货人、押运人的差错。
因为邮寄人、收货人的职责或押运人的差错,使铁路运送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品形成丢掉时,邮寄人、收货人应负补偿职责。
(四)提赔
收货人或邮寄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载后,认为是归于承运人的职责,可向承运人提出补偿要求。提出补偿要求时,须填制补偿要求书并附货品运单(货品悉数丢掉时或收据丢掉时为领货凭据和货票丙联)、货运记载、货品丢掉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承运人向邮寄人、收货人提出补偿要求时,须提出货运记载、丢掉清单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邮寄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补偿的有用期间为180日。有用期间的起算时间:货品丢掉、损坏或铁路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载约当日,货品悉数丢掉未编有货运记载时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其他补偿为发作事端的次日。
承运人对邮寄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补偿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跨及2个铁路局以上的补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并答复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关于承运人的审理成果有不同定见时,应自收到承运人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则视为默许。
关于邮寄人或收货人交还运送费用要求的处理也适用上述准则。
(五)补偿款额
保价货品:按货品实践丢掉补偿,最多不超越该批货品的保价金额。货品丢掉一部分时,按丢掉部分占全批货品的份额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补偿。
非保价货品:不按件数只按分量承运的货品,每吨最多补偿100元;按件数和分量承运的货品,每吨最多补偿2000元;个人邮寄的行李,搬迁货品每10公斤最多补偿30元;实践丢掉低于上述补偿限额的,按照实践丢掉补偿。
投保运送险的货品发作丢掉,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则补偿。货品的丢掉,因为承运人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不适用上述补偿限额的规则,按照实践丢掉补偿。
(六)事端职责不合处理
邮寄人,收货人与承运人两边对事端职责有不合,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 两边洽谈处理;
2 洽谈处理尚不能达到一致定见,一方可申请合同办理机关进行调停、裁定;
3 向人民法院申述,由法院审理判定。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越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定的案子,当事人一方对判定不服的,必须在判定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定即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