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物流运输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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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在运输实践中,两人约定可以订立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双边合同和单边合同双边合同是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单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履行义务,不享有债权的合同。从当事人是否无偿取得权利的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运输合同基本上是双边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通常有三方当事人。(一)承运人:承运人是为运输劳动活动提供运输工具和设备的自然人;(二)托运人:托运人是向承运人交付行李、货物的人,即所有人;(三)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本人或者托运人指定的第三人提货。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行为从事运输活动主要是为了牟利,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治。可以想象,没有规则,自由意志活动就会造成混乱无序;没有规则的交易必然会带来纠纷和纠纷,很容易导致诉讼为避免混淆和诉讼,达到及时到达和运输盈利的目的,签订和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充分理解并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仓储费和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条款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输费的,承运人可以保留所载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功能是以留置权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初衷是扣押待运货物,拒绝返还,以督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尽快付清运输费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如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权的保管费用和留置权的实现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权,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财产后,留置人应当在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履行有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以协商将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代管权。
《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清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的,承运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存货物。”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拒绝物流或者收货人失踪的,有的造成债务,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是承运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的原因,依法建立代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不稳定的财产关系稳定下来,代管就是为了使债务稳定下来提存方式为承运人向收货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指定库存地点。其效果是避免承运人继续占有货物可能造成的风险。第三人提存与清偿债权具有同等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支付货物价款。提存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货物的利益由债权人享有。
3.收取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及时、及时地履行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退货、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在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变更或者终止运输合同,而无需说明理由或者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托运人对承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赔偿,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有关费用。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一如实申报货物内容;
2.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文件;
3.适当的包装;
4.危险货物托运通知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交有关危险货物品名、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托运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有权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付运费。
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时有发生。